上海市環保局、市公安局關于輕型柴油客車實施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3-2017)》和《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要求,根據環境保護部和工信部《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4號)的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對在本市辦理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輕型柴油客車,實施第五階段排放標準。對2016年3月31日后(不含31日)銷售或轉入的第四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輕型柴油客車,停止辦理注冊登記。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輕型柴油客車具體是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規定的、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柴油車輛。其中,M1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汽車;M2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的載客汽車。
二、準予在本市申領牌證的輕型柴油客車車型,由市環保局根據環境保護部核定的第五階段輕型柴油客車達標車型公告,定期在市環保局網站(www.sepb.gov.cn)發布。
三、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辦理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時,應當根據環境保護部核定的第五階段輕型柴油客車達標車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未列入車型公告的輕型柴油客車產品,不予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
四、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2016年3月31日前(含31日),直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以計算機系統受理時間為準;2016年4月1日后,需經本市環保部門確認,方可辦理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
(一)在2016年3月31日前(含31日)已銷售并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輕型柴油客車;
(二)2016年3月31日前(含31日)在原車輛注冊地車輛管理所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欲轉入本市的國四標準輕型柴油客車。
五、各機動車制造和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組織安排生產和銷售計劃。各銷售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的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通告有關規定的義務,并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
六、其他車型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實施時間將另行通知。
附:
國五排放標準全國實施進度匯總(最新更新:2016-3-17)
北京:2013年2月。
上海:2014年4月30日。
天津:2015年9月1日。
珠三角:2015年12月31日。廣東全省不遲于2016年6月30日。
浙江:2016年4月1日。
河北:2016年4月1日。
南京:2016年4月1日起。
揚州:2016年4月1日起。
常州:2016年4月1日起。
蘇州:2016年4月1日起。
江陰:2016年4月1日起。
大連:2016年4月1日起。
[回顧]上海實行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歷程
2003年3月1日,國2
2008年7月1日,國3
2009年11月1日,國4
2014年5月1日,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