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手車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二手車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USEDCA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U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由上海二手車交易市場等單位聯合發起成立,是對全市二手車行業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并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系,充分反映會員的共同意愿和要求;協調會員間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對本市二手車行業進行自律、規范管理,并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促進本市二手車行業協調、規范、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強化自律管理:要求會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執行本會章程;督促會員加強交易行為自律,規范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指導會員端正經營作風,自覺維護二手車行業和會員的信譽。
(二)搞好會員協調:協調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協調本會與相關協會的關系;協調本會會員間的相互關系;協調會員與消費者間的關系等。
(三)做好規劃建議:協助政府部門,組織會員對二手車行業發展戰略、發展思路和發展舉措,包括市場格局創立、交易網點分布、交易形態創新、信息網絡建設、規范運作措施,以及相關政策環境進行專題研討,必要時配合政府部門組織召開有關聽證會,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等。
(四)深入開展調研:開展專項調研,了解國內外二手車行業的動態和發展趨勢;組織集中研討,對本市二手車行業的運作情況、發展思路和需要相關配套的政策進行全面分析和理論探索,并向政府部門提出積極的建議。
(五)加強信息交流:建立信息的收集、分析、傳遞渠道,及時發布二手車行業的各種信息;加強會員間的交流,促進共同提高;開展各項咨詢服務,指導會員的交易活動。
(六)組織專業培訓:開展專業技能培訓,組織相關知識講座,以提高會員經營、經紀、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適應本市二手車行業發展的需要。
(七)承擔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項和開展有益于本市二手車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溝通聯系、反映意見、協調關系、自律服務、專業培訓、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經政府部門批準的二手車(舊機動車)交易市場、依法具備法人地位的從事二手車經營、經紀、評估、拍賣等業務的企業,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審核;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和建議權;
2、有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3、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類資料、咨詢服務和培訓的權利;
4、有優先參加本會組辦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5、有要求本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6、有本會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利;
7、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會員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履行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接受本會指導、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
3、承辦本會委托的有關事務和向本會提供有關經營情況、政策建議;
4、維護本市二手車市場秩序、信譽和協會名譽;
5、按時繳納會費;
6、本會章程賦予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聲明,會員連續二年不參加本
會活動,不履行本會義務,可視作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其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通過本會的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屆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理事缺額,應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特殊情況下,也可由理事會補選,報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九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于本市二手車行業管理工作;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其人選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開展社交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活動;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五)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政府資助;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應當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員的補貼,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財政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三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同意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需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進行財產清理,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2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