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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車退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4-04-02 12:25:01.0  來源:行業協會

 

二手車退牌業務是政府相關部門為促進本市汽車更新的一項舉措。在本市具備退牌監管條件的二手車市場內,通過采取車牌分離的辦法,既能簡化手續,及時滿足用戶對車輛更新的需求,又能解決原車輛的出路,滿足不同層面的需求。

為加強對退牌業務的規范管理,明確責任,杜絕無牌車輛流入社會,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二手車退牌定義

二手車退牌是指駐場二手車經營公司在開展收舊供新、收舊供舊等購銷業務中收購的權屬清晰,且在強制報廢年限內和年檢有效期內的車輛辦理車牌分離的專項業務。從事退牌業務的主體是駐二手車市場的具有二手車經營資格的企業。二手車退牌業務須在經市商務委核準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二、退牌二手車的范圍及上滬C號牌的限定

(一)退牌二手車限于具有本市機動車上牌額度的客車。

(二)退牌二手車需上滬C號牌的,必須在外環線外的二手車市場內辦理上牌手續。

三、退牌監管場地的條件

(一)市場退牌監管場地需設在經工商注冊的市場住所地內;

(二)退牌監管場地面積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三)退牌監管場地需實行封閉管理,并配置實施網絡運行的網線和終端接口,以及安全消防和專用的電子監控設施。

四、二手車退牌流程

(一)駐場經營公司辦理車輛退牌更新手續須填寫《上海市機動車退牌更新證明》(一式五聯),并提供《上海××二手車交易市場退牌監管入場申請表》。

(二)退牌車輛到該市場查驗站接受查驗,查驗通過后由駐場民警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簽章并上密封條。

(三)退牌車輛駛入退牌場地的指定車位,經市場退牌場地專職監管人員確認后輸入退牌管理系統的對應車位,并打印《上海二手車交易車輛展示證》。

(四)車輛在指定車位停妥后,由駐場經營公司負責卸下車輛的前后號牌,由經市場備案的駐場經營公司工作人員將號牌及《上海市機動車退牌更新證明》、《上海二手車交易車輛展示證》送交市場車輛退牌管理崗。

(五)市場車輛退牌管理崗審核確認時,須先行核對“退牌車輛管理系統”中該車輛退牌“鎖定”狀態,再受理車輛退牌業務,并核對相關材料:

1、機動車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4、上海機動車退牌更新證明;

5、上海二手車交易車輛展示證

6、車主身份證明;

7、機動車號牌。

(六)市場審核后蓋章,并附上述材料送至車管所指定的前移服務點辦理退牌手續。

(七)退牌流程結束后,經駐場辦證民警在《上海市機動車退牌更新證明》簽章后發回客戶。

(八)退牌車輛需離開退牌監管場地的,必須完成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憑簽注過機動車轉移登記信息的登記證書、新的機動車號牌或臨時號牌及相關材料,由市場辦證部在“退牌車輛管理系統”中予以登錄確認后“解鎖”,并由駐場經營公司前往退牌監管場地領取車輛,經門崗專人核對無誤后,予以放行和核銷。

(九)市場應建立退牌車輛實時情況的電子帳冊,做到帳物相符。市場要對退牌車輛監管場地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并自覺接受市商務委、公安車管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管,確保監管場地的規范操作。

(十)退牌車輛有以下特殊情況需暫時離開監管場地的,需由市場按相關程序先行進行審核,并由市場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駁運出退牌車輛監管場地:

1、有被盜搶嫌疑需作鑒定的;

2、須到公安車管部門進行確認或變更的;

3、年檢過期需至本市檢測站辦理年檢的;

4、經公安車管部門批準的其它特殊情況。

五、二手車退牌管理

(一)二手車市場須設立退、上牌業務專業崗位,在駐場民警的監管下,對各駐場經營公司的退、上牌業務實行專項辦理和監管。

市場應建立退牌車輛臺帳,并對退牌車輛的檔案建立專用存放庫(柜)。

(二)駐場經營公司應按市場退牌業務的管理要求制訂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報市場審核,并應繳納相應的信譽保證金。

駐場經營公司須為退牌車輛建立臺帳,并有專人負責,做到帳實相符。

駐場經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向退牌業務的責任人、收購人、銷售人、停擱查驗人授權,并向市場備案。經市場備案的駐場經營公司工作人員方可辦理相關業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駐場經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退牌車輛的購銷及停擱負有最終的全部責任。

(三)在車輛管理部門的監管下,車輛退牌流程的日常檢查由上海市二手車交易管理協會二手車查驗專業委員會,依據“退牌車輛管理系統”進行常態管理。

六、違規處理

本“違規處理”條款適用對各市場退牌業務違規行為的處理;各市場對駐場經營企業退牌業務的管理及違規行為的處理,由各市場參照此辦法,制訂相應的管理細則,報協會備案。

(一)經核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退牌車輛進入退牌監管場地未按指定車位停放的;

2、因未及時登錄車輛出入庫信息,造成實際停放退牌車輛數量與“退牌車輛管理系統”數據不一致的。

(二)經核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未按退牌流程辦理退牌手續的;

2、擅自改變退牌車輛監管場地位置、面積和設施等,導致不符合退牌監管場地條件的;

3、違反本管理辦法其它相關規定的。

(三)經核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0分:

1、車輛未進入退牌監管場地而辦理退牌手續的;

2、退牌車輛進入退牌監管場地后,未經許可或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而擅自駛離退牌監管場地的;

3、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且造成嚴重后果的;

4、退牌監管場地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年度內扣分累計滿30分的,取消辦理車輛退、上牌業務一年。

(五)年度內扣分累計不滿30分的,年度屆滿后重新累計。

(六)本暫行辦法經本市具有二手車退牌功能的交易市場討論通過,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意,自2011325日起施行,具體由上海市二手車交易管理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