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本市二手車行業的正常秩序,規范二手車交易查驗工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二手車查驗工作行業規范》,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二手車行業內的二手車(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查驗站(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查驗站”)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交易市場查驗站的管理由上海市二手車交易管理協會二手車交易查驗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具體負責。
第四條 交易市場查驗站的管理應當接受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交易市場查驗站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第六條 需要申請設立交易市場查驗站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可以向專業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二手車查驗站資格申請書》;
(二)本市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設立交易市場的證明文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稅務登記證》;
(五)交易市場查驗站平面圖;
(六)四名以上查驗員的《二手車查驗員資格證書》;
(七)年交易量達到15000輛以上的證明材料;
(八)《二手車查驗責任承諾書》;
(九)專業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專業委員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
(一)初審合格的應當與申請人預約現場核驗日期;
(二)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現場核驗內容包括:
(一)交易市場查驗站應當設置查驗區、查驗車輛專用通道、待驗區。查驗區長度不低于30米、寬度不低于9米、高度不低于4.5米;查驗車輛專用通道長度不低于80米、寬度不低于7米,并分門進出;待驗區不小于2000平方米;
(二)有固定背景的車輛標準照片拍照點;
(三)車輛查驗現場監控設施,包括監控攝像頭、補光閃光燈、號牌識別工控計算機及配套軟件系統等;
(四)上海二手車查驗網絡的通訊線路;
(五)兩臺以上計算機、PDA、符合標準的數碼成像專用設備等;
(六)鏡子、錘子、鏟子、電筒、束尺等專用工具;
(七)專業委員會認為需要配備的其它設備設施。
配置磁光顯影儀的市場查驗站,可以申請承辦嫌疑車復驗的業務。
第九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在核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決定:
(一)核驗符合條件的應當向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
(二)核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同意備案的批復后,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二手車查驗站資格證書》;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不同意備案的,專業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 交易市場查驗站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嚴格執行二手車行業查驗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督促查驗人員嚴格按照二手車交易查驗工作規程查驗車輛;
(三)負責對本交易市場查驗人員的考核;
(四)按要求建立查驗工作臺帳;
(五)自覺接受專業委員會和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的檢查;
(六)嚴格執行市物價局核定的本市統一的二手車查驗收費標準;
(七)督促查驗員統一著裝、佩戴識別標志上崗。
第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對交易市場查驗站的二手車交易查驗工作應當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按照《二手車交易查驗行業規范》,對下列事項進行檢查:
(一)按規定在場內查驗車輛,使用入場監控系統;
(二)執行統一的查驗網絡系統進行操作;
(三)車輛查驗項目齊全,查驗流程規范,記錄完整,簽章準確;
(四)抽查查驗工作臺帳,并與查驗網絡系統上的記載內容進行比對;
(五)車輛照片在指定的場地進行拍攝;
(六)查驗員持證上崗,并統一著裝和佩戴識別標志。
第十四條 交易市場查驗站管理實行年度評估考核。考核采用扣分累積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不按規定使用查驗專用通道的;
(二)不在專設查驗場地查驗車輛的;
(三)相關管理制度、收費標準未公示的;
(四)查驗員沒有統一著裝的;
(五)查驗員沒有統一佩戴標識的;
(六)被投訴服務質量問題經查實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未使用查驗現場監控裝置(即攝像系統)的;
(二)未規范使用查驗網絡系統的;
(三)查驗結果漏寫、漏記的;
(四)未在指定區域拍攝車輛照片的;
(五)被查驗車輛的發動機鋼印號、顏色、車身廣告、車內座椅缺少、車體外觀缺損、車胎型號不符、自行安裝有礙車輛運行的設施等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簽注合格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未錄入車輛查驗結果的;
(二)車輛不到交易市場查驗站查驗的;
(三)被查驗車輛的車輛識別代碼(車架鋼印號)、車輛外廓尺寸、車輛類型、使用性質等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簽注合格的;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根據年度評估考核結果,作出如下決定:
(一)未經查驗即簽注合格的或者年度累計扣分滿20分的,予以警告;
(二)年度累計扣分滿30分的,暫停二手車查驗資格一個月;
(三)年度累計扣分滿40分的,撤銷二手車查驗資格。
第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在作出暫停或者撤銷二手車查驗資格的處理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以及可以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自告知之日起3日內向管理協會提出書面申請。
管理協會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召開聽證。
聽證結束后,由專業委員會按照本辦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被暫停二手車查驗資格的交易市場查驗站所在的交易市場,應當在被暫停二手車查驗資格的期限內提出整改報告,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屆滿時,可以向專業委員會提出審查申請。
第二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審查后認為:
(一)符合標準的,應當恢復相關權利;
(二)不符合標準的,可以再延長暫停二手車查驗資格一個月;一個月后仍不符合標準的應當撤銷二手車查驗資格。
第二十二條 被撤銷車輛查驗資格的交易市場查驗站所在的交易市場在一年內重新申請車輛查驗資格的,專業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年度記分不滿30分的,年度屆滿后重新累計;被處以暫停車輛查驗資格的,年度內重新累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二手車交易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