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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車交易規范
(發布時間:2014-03-31 08:39:49.0  來源:行業協會

 

( 2014年3月27日上海市二手車行業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二手車交易管理,規范二手車(舊機動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二手車市場”)、經營主體的服務和經營行為,明確交易規程,維護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交易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商務部等聯合頒布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并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經紀人條例》,以及《上海市二手車交易市場發展規劃》等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市二手車市場及從事二手車經銷、經紀、拍賣等業務的二手車經營主體,以及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與二手車交易相關的經營服務活動。

第三條  二手車,是指已在公安車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依法在本市允許交易的各類汽車(含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掛車)、摩托車等。

第四條  二手車交易,是指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相關經營活動。

第五條  機動車轉移登記,是指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向登記地公安車管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的手續。

按公安車管部門管轄區域的不同,分為轄區內轉移登記、轄區外轉移登記。

第六條  二手車退牌,是指為獲取《上海市機動車退牌更新證明》,向本市公安車管部門申請,將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實行機動車與牌照額度相分離的一項手續。

二手車上牌,是指已退牌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向本市公安車管部門申請轄區內轉移登記的一項手續。

第七條  二手車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二手車交易提供場地、設施、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吸納本市二手車經銷(經營)、經紀、拍賣等企業進場集中交易的場所。

第八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依法從事二手車經銷、經紀、拍賣等二手車經營服務活動的企業。二手車經營主體按注冊地不同,可分為: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場外二手車經營主體。

第九條  二手車經銷(經營)公司,是指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以謀取購銷差價及其它增值服務的經營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十條  二手車經紀公司,是指從事二手車居間、行紀行為或者代理,促成他人交易并收取傭金的經營服務活動的企業。

十一  二手車拍賣公司,是指從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并收取傭金的經營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十二條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是本市二手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市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負責對本市二手車交易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上海市二手車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按照章程規定,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吸納本市二手車市場、二手車經營主體,以及從事與二手車交易相關的經營服務活動的企業加入;通過制定行業相關標準和業務規范,加強對會員單位及二手車交易行為的管理;協調行業內會員單位間關系,并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對二手車交易中的違規行為,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罰意見,促進行業規范交易,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建立、完善并管理上海二手車交易服務管理網絡系統,確保實現二手車交易全過程的標準化、規范化、網絡化運行。

 

第二章  二手車市場

 

第十四條  二手車市場應自覺接受市商務委、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管。

二手車市場應是行業協會的自覺參與者,積極參與行業協會的活動,自覺遵守行業有關規定,實行行業自律。

二手車市場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及其交易行為的管理,引導和督促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誠信經營,提升二手車交易規范化程度。

二手車市場應設立專門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交易行為的真實性,督促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確保二手車交易體現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愿。

第十五條  二手車市場應具備下列交易服務功能:

1.為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適合其經營規模所需的交易車輛展示場地;

2.為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辦公商房等經營場所,以及物業服務;

3.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信息查詢;

4.為買賣雙方提供車輛查驗;

5.為買賣雙方提供車輛鑒定評估;

6.受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二手車市場應建立二手車展示庫位管理系統,實現車輛入場、展示、交易、出場等信息化管理。展示車輛應張貼《車輛展示證》,禁止交易的車輛不得入場展示、交易。

第十七條  二手車市場在吸納二手車經營主體進場時,應與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簽訂一定期限的進場經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通過制訂管理規則和自律條約,對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及其交易行為進行管理,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

第十八條  二手車市場應提供二手車基本信息、價格信息,以及交通違章信息等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二手車市場應設立二手車查驗站,對進場交易車輛進行唯一性、合法性查驗和確認。

第二十條  二手車市場應設立第三方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

第二十一條  二手車市場應審核二手車交易相關合同(含委托銷售合同、委托購買合同、買賣合同、收購合同、銷售合同、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代辦協議書等,以下稱“交易合同”),對填寫不規范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二手車市場應為駐場二手車經紀公司的二手車交易,以及二手車直接交易,向買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如實填寫車輛成交價格。如涉及牌照額度轉讓的,還應標明牌照額度轉讓價格。

第二十三條  二手車市場受理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確認賣方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以及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等材料齊全。確認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真實有效,并須由買賣雙方當事人或具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場辦理并簽署交易合同。

第二十四條  二手車市場在受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時,應運用身份證明讀卡器確認買賣雙方身份證明的真實性,并審核機動車轉移登記所需材料是否齊全。經核查,身份證明不真實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不予受理;所需材料不全或與檔案內容不符的,應告知原因并予退回。同時,按規定禁止下列機動車入場交易:

1.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2.機動車在海關監管期間內,海關尚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3.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4.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5.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6.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期限前一年內的;

7.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8.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二手車市場若違反上述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二手車市場應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檔案內容包括:

1.交易合同原件;

2.《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申請表》;

3.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按規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七條  二手車市場應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并設有交易糾紛調解部門。

第二十八條  二手車市場應建立二手車交易信譽保證金和先行賠付制度,經查實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確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先行賠償。

第二十九條  二手車市場應建立公示制度,內容包括:各類交易及相關業務的受理流程、所需材料,各類收費項目及標準,二手車交易相關的其它信息,以及投訴電話和受理部門等。

 

第三章  二手車經營主體

 

第三十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可自愿加入行業協會,遵守行業有關規定,加強自律管理,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專業技能等相關培訓。

第三十一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應依法經營和納稅,并對交易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手車經營主體參與二手車交易相關經營服務活動,應自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三十二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做到證照齊全有效,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從業人員照片和工號等。其中:二手車經紀公司經紀人應具備二手車經紀人執業資質;二手車拍賣公司從業人員應具備拍賣從業人員資質或拍賣師資質。

第三十三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開展二手車交易活動,應簽訂交易合同,并確保交易合同體現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愿,由雙方當事人或具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場簽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應自覺接受二手車市場的統一管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并按規定向二手車市場繳納交易信譽保證金。對交易活動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二手車經銷(經營)公司在收購二手車時,應確認賣方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真實有效,以及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等材料齊全。

第三十六條  二手車經銷(經營)公司在收購二手車時,應與賣方簽訂交易合同(收購合同),由賣方本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到場簽署。在合同中應明確二手車經銷(經營)公司享有車輛的處分權。同時,按合同約定向賣方支付車款。

第三十七條 二手車經銷(經營)公司在銷售二手車時,應與買方簽訂交易合同(銷售合同),并確認買方的身份證明真實有效,由買方本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到場簽署。

第三十八條  二手車經銷(經營)公司在銷售二手車時,應出具車輛技術狀況報告,提供車輛售后服務,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如實填寫車輛銷售價格(如涉及牌照額度轉讓,還應標明牌照額度轉讓價格),并代辦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

二手車經銷(經營)公司只能對本公司銷售的二手車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為其他企業或個人代開發票,發票上賣方欄應填寫本公司的名稱,即機動車所有人與二手車經銷(經營)公司名稱相一致。

第三十九條  二手車經銷(經營)公司應建立完整的二手車購銷及售后服務檔案,內容包括車輛基本資料、用戶基本資料、維修保養記錄、售后服務承諾等。服務檔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四十條  二手車經紀公司進行行紀、居間經營服務活動中,應由具有執業經紀人資質的業務人員受理。

第四十一條  二手車經紀公司在接受委托銷售二手車時,應確認委托銷售方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以公司名義與賣方簽訂委托銷售合同,由賣方當事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場簽署。

委托銷售的車輛需要展示的,應按合同條款的要求展示車輛,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十二條  二手車經紀公司在接受委托購買二手車時,應確認委托購買方的身份證明真實有效,并以公司名義與買方簽訂委托購買合同,由買方當事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場簽署。

第四十三條  二手車經紀公司在為二手車買賣雙方代辦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時,應確認賣方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真實有效,以及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號牌等材料齊全,同時確認買方的身份證明真實有效。應以公司名義與買賣雙方簽訂委托代辦協議,由買賣雙方當事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場簽署。

第四十四條  二手車經紀公司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約定傭金以外的費用;不得以行紀、居間等以外的方式收購或銷售二手車;執業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二手車的經紀活動。

第四十五條  二手車拍賣公司在受理二手車委托拍賣時,應確認委托方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審核委托方的身份證明真實有效,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等材料齊全。

第四十六條  二手車拍賣公司應與二手車委托拍賣方簽訂交易合同(委托拍賣),由雙方當事人或具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場簽署,并按規定向買受人開具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和《拍賣成交確認書》。二手車拍賣公司收取的傭金應在交易合同或《拍賣成交確認書》上注明。

第四十七條  二手車拍賣公司應在拍賣日7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通過公共媒體發布,并載明下列事項:

1.  拍賣活動的時間、地點;

2.  拍賣的車型和數量;

3.  車輛的展示時間、地點;

4.  參加拍賣會辦理競買的手續;

5.  按規定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項。

二手車拍賣公司應在拍賣前展示車輛,并公示車輛基本信息。車輛展示時間不得少于2日。拍賣成交后,拍賣公司應與買受人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八條  司法及行政執法的委托拍賣按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九條  二手車拍賣公司在完成拍賣交易后,應按公安車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提供相應的證件和材料,代辦轉移登記手續,并建立完整的拍賣檔案。

第五十條  從事二手車網上競價或二手車網上買賣的相關企業,在開展二手車網上競價或網上買賣時,應確認賣方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真實有效,以及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等材料齊全。應提供由第三方二手車鑒定機構出具的二手車技術狀況鑒定報告。應由買賣雙方當事人或具法律效力的代理人本人到場辦理并簽署交易合同。應為二手車買賣雙方代辦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

 

第四章  二手車交易流程

 

第五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流程應包括:車輛展示、車輛查驗、鑒定評估、合同訂立和轉移登記手續受理等。

第五十二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展示二手車,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展示區域,填寫《車輛展示證》,標明車輛交易價格(涉及牌照額度轉讓,還應標明牌照額度轉讓價格)、車輛類型、使用性質、表顯里程、初次登記日、稅費情況、年檢有效期、車輛配置和備件等內容信息?!盾囕v展示證》應張貼于車輛擋風玻璃等醒目位置,如實介紹展示車輛車況現狀。

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將車輛清洗、整理后入場展示。

第五十三條  二手車查驗時,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在《機動車查驗記錄單》上粘貼車輛識別代號的拓印膜,并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與送檢車輛一并提交給二手車市場查驗站。二手車市場查驗人員,對送檢車輛應按照《二手車交易查驗工作規程》規定的內容、程序進行查驗,確認并登錄信息,認定合格后填寫《機動車查驗記錄單》并加蓋印章。

上門查驗的,按行業協會二手車查驗專業委員會的相關規程執行。

第五十四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核車輛基本材料,應根據車輛使用狀況和年限等,估算殘余價值,出具《二手車評估報告》。私車自愿評估。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車況進行鑒定認證的,還需出具《車況鑒定評估報告》。

第五十五條  二手車交易時,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將車輛展示信息、車輛查驗和鑒定評估的情況告知買賣雙方并簽署交易合同,收取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和相關材料,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轉入申請表》,部分轉籍車輛還需填寫《機動車轉籍更新證明》。

第五十六條  二手車市場受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時,工作人員應按照上海二手車交易服務管理網絡系統設定的程序和提示的內容進行交易審核和機動車轉移登記預審。

第五十七條  交易審核流程

一、申請人(機動車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二手車交易合同;

(二)二手車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其中:買入方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

(三)按規定需要保存的其他文件(如:車輛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范圍,限制使用人等)告知書、轉入地限制登記告知書等);

(四)《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申請表》。

二、交易審核:

(一)確認經辦人資格;

(二)審核交易合同,確認合同主要條款填寫規范,合同相關方簽字蓋章完整;

(三)確認原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無誤后,由原機動車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復印件上簽名,退回身份證明原件,收存復印件;

(四)確認買入方身份證明,并收取原件;

(五)審核需要提交的告知書、承諾書等其他文件;

(六)審核《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申請表》,核對主要申請項:買賣雙方名稱、身份證明號碼、車輛型號、號牌號碼、登記證書編號、車輛識別代號等;

(七)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八)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公安聯)粘貼在A4紙上;

(九)收取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等,內部流轉至機動車轉移登記受理崗位。

第五十八條  受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流程

一、受理轄區內機動車轉移登記流程:

(一)申請人(機動車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

2、《機動車查驗記錄單》;

3、《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注銷/轉入申請表》;

4、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5、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書、駐場經營主體身份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

7、車輛標準照片;

8、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料預審:

1、確認業務無法律、法規、政策禁止辦理的情形。確認以上材料真實有效、完整齊全;

2、核對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車輛照片相關內容一致;

3、核對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4、確認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書和駐場經營主體身份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

5、依據登記證書記載內容,核對《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注銷/轉入申請表》上填寫的號牌號碼、品牌型號等。確認機動車所有人簽章或代理人欄簽章等正確無誤。

6、核對發票上原機動車所有人、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與登記證書及《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注銷/轉入申請表》內容一致;

7、核對查驗記錄單上查驗員簽章正確無誤,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與登記證書記載一致。

(三)業務受理:

1、在受理回執上粘貼條形碼;

2、掃描條形碼,按上海二手車交易服務管理網絡系統要求錄入機動車所有人的相關信息;

3、確認號牌種類,號牌分類;

4、發放受理回執。

(四)自助選號

申請人憑受理回執在自助選號機上選號。確認號碼后打印選號憑證,選擇自編號牌且需快遞送達的,申請人應填寫快遞運單并提交交易市場。

(五)收費

向申請人收取交易費、辦證費及代收公安規費等。

(六)交接

由二手車市場將相關材料送達公安車管部門辦理。

(七)公安車管部門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

(八)接收

二手車市場接收公安車管部門辦理完畢的材料。

(九)發證

收取受理回執,發還下列材料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機動車行駛證;

3、機動車號牌;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5、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轄區外機動車轉移登記流程

(一)申請人(機動車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

2、機動車查驗記錄單;

3、《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注銷/轉入申請表》,部分車輛還需《上海市機動車轉籍更新證明》

4、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5、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和駐場經營主體身份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

7、車輛標準照片;

8、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9、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材料預審:

1、確認業務無法律、法規、政策禁止辦理的情形。確認以上材料真實有效、完整齊全;

2、核對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車輛照片相關內容一致;

3、核對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4、確認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和駐場經營主體身份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

5、依據登記證書記載內容,核對《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注銷/轉入申請表》上填寫的號牌號碼、品牌型號等。確認機動車所有人簽章或代理人欄簽章等正確無誤。

6、核對發票上原機動車所有人、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與登記證書及《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注銷/轉入申請表》內容一致;

7、核對查驗記錄單上查驗員簽章正確無誤,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與登記證書記載一致。

(三)業務受理:

1、在受理回執上粘貼條形碼;

2、掃描條形碼,按上海二手車交易管理系統要求錄入機動車所有人的相關信息;

3、確定入籍地能否轉入;

4、退還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發放受理回執。

(四)收費

向申請人收取交易費、辦證費及代收公安規費等。

(五)交接

由二手車市場將相關材料送達公安車管部門辦理。

(六)公安車管部門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

(七)接收

二手車市場接收公安車管部門辦理完畢的材料。

(八)發證

收取受理回執,發還下列材料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機動車檔案;

3、機動車臨時號牌;

4上海市機動車轉籍更新證明(部分車輛)。

 

第五章  二手車退牌、上牌

 

第五十九條  辦理車輛退牌業務時,申請人需向二手車市場提供下列材料:

1、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

2、機動車查驗記錄單;

3、上海市機動車退牌更新證明;

4、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十條  已退牌的二手車重新上牌,申請人需向二手車市場提供下列材料:

1、《機動車查驗記錄單》;

2、《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注銷/轉入申請表》;

3、二手車交易合同;

4、《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申請表》;

5、機動車所有人、駐場經營主體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上滬C號牌的,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住址須在滬C號牌允許通行的區域內);

6、車輛標準照片;

7、上海市機動車退牌更新證明(現機動車所有人留存聯);

8、憑額度辦理上牌的,須提供《車輛額度證明審查確認單》。

9、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二手車退牌管理

 

第六十一條  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開展二手車退牌業務時,應完成車輛的查驗,填寫《機動車退牌更新證明》等,并提交相應的證件和材料,將車輛停放在二手車市場的退牌車輛監管場地內,卸下機動車號牌,交至二手車市場。

第六十二條  公安車管部門委托二手車市場進行退牌車輛監管,按照行業協會與公安車管部門共同訂立的《上海二手車退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退牌車輛實行定位封閉管理,未辦妥車輛轉移登記手續前,車輛不得離開監管場地。公安車管部門會同行業協會定期與不定期的對退牌車輛監管場地進行檢查。

 

第七章  二手車交易統計

 

第六十三條  二手車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自覺建立交易臺帳,將交易數據及時上報給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匯總后,上報商務主管部門。

 

第八章  二手車交易爭議協調

 

第六十四條  為體現公平交易的原則,二手車市場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二手車交易活動。

第六十五條  二手車交易中確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并造成經濟損失的,二手車市場或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明確各自責任,予以賠償。

第六十六條  二手車交易中產生爭議和糾紛時,可采取下列途徑解決:

1、向二手車市場申請調解;

2、向行業協會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二手車交易違法違規的處理

 

第六十七條  二手車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守法經營,誠實守信,遏止不正當的惡性競爭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對違反本規范的行為,可由行業協會會同政府有關部門采取警告、暫停交易等處罰措施。

1、警告:對初犯或情節較為輕微的違規行為,進行警告處理。警告期間,相關二手車市場或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寫出書面整改報告。

2、暫停交易:對屢犯或情節相對嚴重的違規行為,應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相關二手車市場受理機動車轉移登記、二手車退牌業務,或暫停二手車經營主體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二手車退牌業務,待落實整改措施,并經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核查通過后,方可恢復。

第六十八條  二手車市場對屢次違規,且造成惡劣影響或造成消費者重大經濟損失的駐場二手車經營主體,有權終止其進場經營合同。

第六十九條  二手車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應移送司法或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章     

 

第七十條  本規范自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并報上海市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車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本規范條款如與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為準。

第七十二 本規范由行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附:名詞解釋

身份證明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上述單位已注銷、撤銷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解除抵押登記、注銷登記、解除質押備案、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已注銷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已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7.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摘自公安部第124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六十四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