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管理,規范在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的使用和流轉,根據《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在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以下簡稱“在用客車額度”),是指允許在本市中心城區通行并已啟用的非營業性客車額度。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機動車額度管理聯席會議負責在用客車額度管理協調工作,其下設的額度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基本原則)
本市在用客車額度,實行“自用為主、規范流轉”的原則。
第五條(總體要求)
在用客車額度不得擅自轉讓,持有人確需轉讓的,應當納入統一的拍賣平臺進行拍賣。
第六條(額度證明材料)
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向市公安車管部門申請辦理車輛注銷、轉移、失竊等手續的,市公安車管部門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持有人可以憑該證明材料在有效期內辦理更新車輛或者申請在用客車額度委托拍賣等手續。
第七條(更新車輛)
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獲得相關證明材料后,需要更新車輛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相關材料向市公安車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委托拍賣)
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需要轉讓在用客車額度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應當向受托拍賣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簽訂委托拍賣協議。協議中可以明確參加拍賣的具體場次、支付價款方式等內容。
拍賣機構應當設置相應的受理點,開展在用客車額度委托拍賣受理、審查、登記、結算等工作。
第九條(拍賣規定)
在用客車額度個人持有人和單位持有人應當分場委托拍賣。
具體拍賣的規定和程序,按照《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額度直接變更和轉移)
機動車所有人發生以下情形,可以憑相關證明憑證向額度管理辦公室申請在用客車額度戶名變更后,直接向市公安車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車輛登記手續。1.本人姓名或本單位名稱變更的;
2.在用客車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間流轉的;
3.在用客車因原持有單位合并、分立發生流轉的;
4.額度管理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市機動車額度管理聯席會議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二手車交易周轉額度)
用于本市注冊登記的在用二手客車的轉移登記、上路展示和必要移動所需的周轉額度或周轉指標的具體申請、使用和管理規定,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