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監事、理事、副會長、會長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副會長、監事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記錄制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一般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行業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