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30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