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第三項修改為:“(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其中的“利用虛假廣告”修改為“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廣告的經營者”修改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真實名稱、地址”修改為“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增加二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